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1日
信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7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第一章 调查组织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应当纳入调查处理范围:(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三)建筑物过火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四)发生在文物古建筑、人员密集等特殊场所,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五)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第二条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是否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范围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发生爆炸引起的火灾;(三)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的火灾;(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五)军事设施火灾;(六)森林火灾。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一次死亡1至2人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发生地的上级消防救援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发生后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火灾事故调查的请示和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的建议。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日常工作协调。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包括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邀请纪委监委参加。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特长,并与参与调查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调查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并判断是否为责任事故,确定为责任事故的,认定火灾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确定各工作小组组长人选、成员职责和分工。(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除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三)督促、协调各小组工作。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应在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或听取权威专家建议,也可根据需要,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决定。(五)审定有关事项。需要向组织调查组的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调查组各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调度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和管理组等工作小组。第九条 综合组由属地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负责筹备事故调查组成立、召开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二)负责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公安、物价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组长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一条 管理组由消防救援、公安、应急管理、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等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四)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五)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二条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然后修改完善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一)引言。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三)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五)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情况,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六)整改措施建议。针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起火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第十四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移交的火灾案件,应当自受案之日起3日内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收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相应退回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火灾事故调查组、人民检察院。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与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党的纪律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火灾事故调查组应该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章 调查时限及批复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向批准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报送,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第十八条 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第十九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组织调查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调查牵头部门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或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
第五章 整改评估
第二十一条 较大火灾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市政府要组织开展整改评估,具体工作可以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评估内容应包括:(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第二十二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并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三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督办函,同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又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信阳高新区、羊山新区、鸡公山管理区、上天梯管理区、潢川开发区、南湾湖风景区依照本规定关于县级政府权限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规定中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转自 信阳市水利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