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各计划用水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和《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于当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经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直接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12月31前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你单位是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于10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月用水计划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未按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我局将按照《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的规定进行处罚。今后,各计划用水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月用水计划指标申请,不再另行通知。
信阳市水利局
2020年9月23日
联系单位:信阳市节水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信阳市浉河区长安路28号
联系电话:6325556 联系人:张 丽
注:1.本通知所称计划用水单位,是指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建供水设施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公共供水且用水量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户除外)。
2.符合以下条件的取水单位和个人需要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1)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建供水设施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2)使用公共供水的各类生产、制造、加工、发电等工业用水单位和个人,月用水量达到100立方米的;
(3)使用公共供水的办公、学校、医院等生活用水单位和个人,月用水量达到60立方米的;
(4)使用公共供水的交通运输、餐饮、旅馆、美容美发、洗浴、洗车、游泳、水上娱乐、娱乐服务、纯净水厂等经营服务用水单位和个人。